| 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6-05397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 文 号: | 单政办字〔2025〕6号 |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6-05397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 文 号:单政办字〔2025〕6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单政办字〔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县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 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资〔2023〕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2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上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办公家具、房产、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资产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集中统一购置入仓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机构改革(合并或撤销)后,剩余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六)举办(参加)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临时活动等购置的资产;
(七)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
(八)其他应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循环使用;
(三)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五)委托管理,依法监管。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委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委托单县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六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通过“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委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政府公物仓相关政策制度;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县级政府公物仓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政府公物仓的管理审批工作。
第八条 单县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运营单位,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资产的收缴、调入、调出、借用、出租等具体业务,并实施仓储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机制,接受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时报送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借用和归还手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管理维护,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上缴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并填写《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移交入库。资产上缴单位应当及时核销资产账务,并在“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减少相关资产信息。
(一)每年年底前,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底前,将闲置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二)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三)举办或参与县级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普查、调查、临时活动等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四)涉及机构改革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将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五)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交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应上缴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政府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首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自有资产解决,自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通过政府公物仓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政府公物仓无法满足且适合租用的资产,可通过“政府公物仓租赁平台”租用。
(一)资产调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增加相关资产信息。
(二)资产借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政府公物仓查验合格并办理资产入库。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资产借用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由公物仓主管部门填写《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报监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通过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委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对县级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每季度末向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季度资产上缴、调拨、借用、处置以及资产存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政府公物仓运行所需相关经费,列入县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0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
2.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
3.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
4.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
附件1
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
金额单位:元 第 号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 | 品牌、规格型号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移交单位 资产入账日期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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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员: (涉密设备已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员: (涉密设备已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公章) 年 月 日 | 政府公务仓 政府公物仓负责人:
经办人员:
( 公 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1.本表由移交单位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填制打印并上报。
2.本表一式三联,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政府公物仓各一联。
3.完成脱密处理的设备,请在设备备注栏逐条标注“脱密处理已完成”。
附件2
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
金额单位:元 第 号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 | 品牌、规格型号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入账时间 | 已使用年限 (月) | 调出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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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资产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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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政府公物仓 政府公物仓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由调入单位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填制打印并上报。
2.本表一式三联,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政府公物仓各一联。
附件3
金额单位:元 第 号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 | 品牌、规格型号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入账时间 | 借用时间 | 归还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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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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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产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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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单位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政府公物仓 政府公物仓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由借用单位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填制打印并上报。
2.本表一式三联,借用单位、主管部门、政府公物仓各一联。
附件4
单县县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
金额单位:元 第 号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 | 品牌、规格型号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购建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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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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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物仓 政府公物仓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管部门
(公章)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由移交单位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填制并打印上报。
2.本表一式两联,其中财政部门留存一联、政府公物仓留作记账凭证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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