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3-02736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12 月 30 日 |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12 月 30 日 |
| 文 号: | 单政办字〔2023〕17号 |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3-02736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12 月 30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2 月 30 日
- 文 号:单政办字〔2023〕17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单政办字〔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房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县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合格,具备农房等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承接农房等限额范围内村镇(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凡在单县区域内从事农房等限额范围内村镇(乡村)建设项目的村镇建筑工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房建筑工匠的岗前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利用国家就业创业技能免费培训政策,与县人社部门联合培训;
(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六条 经培训合格者,颁发《农房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合格发证的农房建筑工匠纳入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实行农房建筑工匠队长制。建筑工匠队长是指组织工匠组成施工队伍承揽农房等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负有领导和组织责任的个人。
第九条 建筑工匠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下与建设方(或农村建房户)签订协议;
(二)协助组织所管理的工匠按时参加培训班;
(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工匠进行入场前安全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四)工匠队长作为现场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
(五)负责选用购买一定数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工匠;
(六)负责协助建立完整的工匠队长和工匠信息档案。
第十条 建筑工匠队长要在所属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建筑工匠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等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企业)和农村建房户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筑工匠队长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工匠要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设方(或农村建房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附件:1.单县农房建设管理工程考核办法
2.农房建设管理工程考核打分表
附件1
为进一步推动单县农房建设管理,加强村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确保限额以下农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以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农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农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为目标,通过定量考核,引导各乡镇(街道)强化质量安全红线意识,树立规范有序发展的理念,促进乡镇(街道)农房建设规范运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农房建设管理工程是否达到“五个全覆盖”。
“五个全覆盖”是指:
1.农房建设工程登记备案全覆盖;
2.建筑工匠录入信息库全覆盖;
3.建筑工匠学习培训全覆盖;
4.建筑工匠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5.施工工匠有证全覆盖。
(二)其它情况。
1.是否出现安全事故;
2.创新管理方法并在全县推广 (加分项)。
考核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成绩。
每季度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排名,考核排名情况全县通报。
附件2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分值 |
1 | 是否做到“5个全覆盖”(100分) | 农房建设工程登记备案全覆盖。20分 | 及时将辖区内农房建设工程向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备,全部报备得 20分。报备率每低10%扣2分,低于50%不得分。 | 查看资料 现场核实 |
|
建筑工匠录入信息库全覆盖。20分 | 及时将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匠录入信息库,全部录入得20分。录入率每低10%扣2分,低于50%不得分。 | 抽查现场 |
| ||
建筑工匠学习培训全覆盖。20分 | 积极组织农房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全员培训得 20分。每低10%扣2分,低于50%不得分。 | 查看资料 现场核实 |
| ||
人身意外保险购买全覆盖。20分 | 为所有农房建筑工匠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得 20分,购买率每低10%扣2分,低于70%不得分。 | 查看资料 现场核实 |
| ||
施工工匠有证全覆盖。20分 | 现场施工工匠全员有证上岗得20分。每低10%扣2分,低于50%不得分。 | 查看资料 现场核实 |
| ||
2 | 其他情况(扣分项) | 安全事故 | 出现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 现场核实 |
|
3 | 其他情况(加分项) | 创新管理 | 乡镇(街道)对农房建设工程管理和运行方法,有好的经验,好的创新,通过县住建局在省、市、县推广的,加10—20分。 | 县住建局推广 |
|
乡镇名称: 考核合计得分: 考核人员签字:






鲁公网安备:3717220237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