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3-01554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3 月 20 日 |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3 月 20 日 |
| 文 号: | 单政办字〔2023〕4号 |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3-01554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3 月 20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3 月 20 日
- 文 号:单政办字〔2023〕4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政办字〔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单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19〕56号)等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管理和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一节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单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公务交通补贴发放。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副职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副职负责人兼任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权属企业正职负责人,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权属企业的,可由权属企业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同时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控制。
第七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助后的新能源汽车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应当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5万公里。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按照国企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公务用车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不得购置新车。调配无合适车辆的,可以购置、租赁。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据实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交通补贴在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县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650元/月、副职不超过600元/月。
第十二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负责人,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可以使用公务用车。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做好登记备案。
(一)参与重大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安全、执行保密等特殊任务或紧急公务;
(二)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监委以及县直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
(三)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参加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四)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
第十三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负责人,在县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适当缴纳用车费用。具体缴费标准由企业根据乘车人数、距离远近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公务出行保障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职业经理人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五条 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取消原配备的公务用车。
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二节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执行标准,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24平方米(含)控制,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18平方米(含)控制。
第十七条 在上述面积标准范围内,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个别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内部审批后,可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相关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严格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
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台账,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 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的,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禁违规新建、购买、租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第三节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合理安排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培训审批、费用报销和监督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参加的在职教育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出国(境)培训严格执行县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一节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主要分为外事、商务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
第二十五条 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含酒水),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外事招待、商务招待中午一律不得用酒。
第二十六条 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50元,一律不得用酒。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外事、商务招待活动中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 5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业务招待活动,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500ml/瓶、红酒750ml/瓶,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确定各类费用标准,明确审批、报销等程序,及时结算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招待清单制度。
第二节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参照《单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单财字〔2014〕15号)、《关于调整单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单财字〔2017〕136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内差旅可选乘交通工具的等级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第三十三条 国内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县(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分别不超过80元和100元(青海、西藏、新疆不超过120元)。到市内其他县(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分别不超过50元和80元。离开城区到乡镇出差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分别不超过50元和30元。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餐饮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内差旅超标、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出国(境)时间。企业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相关费用。不得向各级权属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三节通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信费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企业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分管海外业务或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负责人,通信费限额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九条 报销通信费仅限于有关电信商提供的通信费用发票。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通信工具和通信补贴。
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四十条 预算管理是企业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企业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分项合理编制预算。每年1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预算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预算内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分析执行情况,纠正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和培训等各种费用,以及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
(三)向分支机构、权属企业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五)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征求职工意见,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在成立3个月内报送备案。
管理制度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负责人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的,除追回相关费用外,对于超标准发放、报销部分,在年度薪酬中予以2倍扣发;应当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机制。配合巡视巡察、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四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分级分档确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及标准,修订完善各级管理办法,履行集团内部管理程序。各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副职负责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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