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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2MB26485642/2023-01551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 年 03 月 22 日
标  题: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03 月 22 日
文  号: 单政办字〔2023〕5号
内容概述: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3-01551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3 月 22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3 月 22 日
  • 文  号:单政办字〔2023〕5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单政办字〔202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0

(此件公开发布)


单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决策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单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单办发〔202112号)、《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单政办发〔202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发展规划、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从事高风险经营、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三)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重要物资购置和购买服务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投资额度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融资额度3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出借(调度)资金的;

(四)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充分酝酿沟通。

(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决策前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吸收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实施法律审查。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或影响集体决策

(四)企业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企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县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一)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决策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策

(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赞同超过半数,方可通过。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故未参与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监事会主席应当到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果、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完整详细地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进行集体讨论评估,讨论情况记录在案

(二)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企业党委(党组)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五)必须要报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请示件形式,在企业决策后,按照《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单政办发〔20226号)要求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委(党组)会议、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整合监督力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重大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国有资产交易等事项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情况的监督。

企业要自觉接受上级监管机构和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应作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务、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材料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或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四)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五)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失误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责任追究等事项,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各母公司应负责指导所属子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出资和管理层级,层层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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